未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信息披露 宁科生物实控人收宁夏证监局预罚单
11月15日晚间,宁科生物披露公告称,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于11月14日收到宁夏证监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。 据了解,虞建明因涉嫌犯罪,自2020年8月28日起,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。同时,自2021年4月1日起,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虞建明取保候审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,虞建明取保候审期至2022
11月15日晚间,宁科生物披露公告称,公司实际控制人虞建明于11月14日收到宁夏证监局下发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。
据了解,虞建明因涉嫌犯罪,自2020年8月28日起,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。同时,自2021年4月1日起,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对虞建明取保候审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,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,虞建明取保候审期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,虞建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,属于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,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,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经查明,虞建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构成《证券法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。对此,宁夏证监局拟决定对虞建明给予警告,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。
宁科生物表示,本次立案进展涉及的主体为虞建明,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。上述行政处罚将以宁夏监管局最终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结论为准。
(文章来源:上海证券报·中国证券网)
来源:上海证券报·中国证券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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